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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的法律形式

子公司

子公司是具有自主经营权的公司,由另一家公司(即母公司)成立并受母公司完全控制。子公司的模式是通常选择的公司形式。法人公司的主要特点是股东认缴出资。公司是法人,即权利义务的持有者不是股东个人,而是公司本身。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持有资产,并承担纳税责任。公司负责缴纳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和团结互助税。由于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最低实缴股本限额限制。公司可由一名或多名股东设立。在德国,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 GmbH)。它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相对较少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个优点是,德国企业活动的责任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外国公司通常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GmbH)来组建当地的子公司,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更多信息将会在后面的文章中介绍。

分支机构

任何一家在德国境外设有总部且在国外已完成经营注册的外国企业均可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若外国公司意图进入德国市场,以实现开拓业务、与商业合作伙伴保持联系之目的,则开设分支机构是合适的商业形式。分支机构隶属于总公司,自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法律与组织角度来看,分支机构只是总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因此也需遵循与总公司相同的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总公司仅以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可能向其分支机构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承担完全责任。外国总公司为其分支机构发生的任何义务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在德国有两种类型,其主要区别在于分支机构独立于总公司的程度。这两种类型的分支机构都需要在德国境内设有至少一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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